卢金珠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期满,是不是只要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卢金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3
浏览量:2009

     这是我去年代理的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比较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大致的案情:申请人自2005年7月份进入被申请人教练所工作至2011年4月份,担任教练员。2010年,双方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继续在公司上班,然而,被申请人却拒不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因此,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余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双倍支付工资的不足部分6000余元;并补足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为200余元;并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社保转移相关手续,为申请人补缴自2005年7月份至今的医保费及补缴2011年1月份至今的社保费等,如无法补缴,则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把上述相应款项补偿给申请人。

     本案的难题是,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供了这样一份申请人有签名的书面文字,内容是“本人与***教练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订。”很明显,被申请人是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来逃避本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因该项法律是有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例外情形即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该书面文字里有“不再续订”的字眼。那么,本案是不是真如被申请人所辩称的那样,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吗?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我们注意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劳动协议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订”落款日期是2011年4月13日。很明显,是被申请人诱使、欺诈、胁迫申请人事后补写的。假设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同意不续签,那为什么申请人不走呢,而是继续留在被申请人教练所工作,而被申请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可见,合同期满后,申请人是愿意继续在被申请人教练所工作的!被申请人辩称是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同意不续签,不愿意继续呆在被申请人教练所工作的答辩主张无法成立。该证据上的内容并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被申请人为什么不在合同期满的时候(即2010年12月31日)就马上让申请人写下如上的文字,而要等到申请人已经继续留在被申请人教练所工作4个月了才让申请人写呢?那么,即使是申请人自己不同意续签的话,申请人为什么没有在2010年12月31日当日写下如上文字呢?而且,当时距离原劳动合同期满日即2010年12月31日已经有4个月了,即使双方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连续了,何为“续签”?况且,即便是申请人要离开的话,也应该是写辞职书或是离职书或直接离开就可(如被申请人主张后期工作就是带完学员,那么,带完不就可以直接离开),而不是写什么合同到期 “不再续订”等这么专业的法律术语,且是没有任何抬头的文字,很明显,是被申请人想套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关于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规定,想为了达到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想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非法目的,而诱使、欺诈、胁迫申请人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该证据应为无效。(二)即使该证据有效,被申请人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应注意的是该证据形成于2011年4月13日,也即证明被申请人于该日才通知申请人要不要续签。即使是申请人2011年4月13日自己离开被申请人教练所,也是因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已经明显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等等违法行为,申请人才被迫离开的。其次,被申请人也完全忽略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1、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就不同意续签,但上述文字却是在2011年4月13日形成的,是在合同期满的4个月后形成!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合同期满时申请人就不续签!2、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参加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请表》,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原劳动合同期间未满时就申请把申请人的社保减员了,停缴了,很明显,并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已经明显降低条件了,因此,被申请人也无法适用该条款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被申请人必须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也提出了申请人2010年12月31日后至2011年4月份在被申请人教练所工作性质为扫尾工作,是劳务关系的辩称意见,而我方主张是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劳动合同期满,只要是劳动者一方不同意续签,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而是要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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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卢金珠
  • 执业律所:
    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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