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金珠律师亲办案例
财产保全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来源:卢金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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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份,我代理了一件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这是我们所代理的第一起此案由的案件!也是受理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此案由的案件!该法庭及经办法官对该案也给予了较大的重视并较深入的研究。该案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责任顺利结案。双方未提起上诉。
       大致案情:2000年10月份,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包了莲藕池18亩,随后两被告各自经营其中的9亩。而被告二在承包莲藕池后不久,就将其9亩份额转包给了其他人(第三人)。2007年1月份,两被告明知被告2已转包9亩份额的情况下,仍以所承包的18亩莲藕池被征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54万余元的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款,并在该案起诉后申请法院进行了诉讼保全。2009年8月份,法院裁定对原告的财产55万进行冻结。自此,原告的55万元处于冻结状态。但两被告起诉原告的案件经审理后判决仅支持了被告一27万元的诉求,驳回了其他诉求。而原告被冻结的28万元于2010年9月份才被解除冻结。即因被告申请保全错误使原告的28万元被冻结一年多时间,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9月份就达成了关于青苗补偿的协议,但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向法院提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的不作为对案件审理时间造成一定延误,并因此导致保全的时间延长,故其对错误保全损失的产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损失的产生上,两被告对于向第三人转包份额这一关键事实怠于陈述,也同样延误了案件的审理,亦应承担因此过错所造成的责任。由此,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申请财产保全对案件审理后的执行有很大的保障,但也在提出保全时对保全金额也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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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金珠
  • 执业律所:
    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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